强制
拆迁的依据有哪些(一)强制
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该条限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二)签订《房屋
拆迁协议》后,按照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
合同进行
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义务,所以
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
拆迁的法律依据的。二、申请
执行部门(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没有明确的履行相关权利的,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
拆迁,或者由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拆迁。(二)实施强制
拆迁之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
保全。三、强制
拆迁程序(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
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
拆迁人自行搬迁。(二)被
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强制
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
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
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
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
保全。实施强制
拆迁时,被
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
执行机关的
执行。(四)强制
拆迁房屋证据
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
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
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
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
拆迁人的,
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
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
拆迁人应办理提存。强制
拆迁行为不是都属于违法行为,因而我们就不能将违法行为与强拆划上等号。在强拆中也可以分为司法强拆、非法强拆以及暴力强拆,不同类型下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责任也不一样。而强制
拆迁也是有依据的,主要是《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内容。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