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标准是什么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批准
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
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二、检察院批准
逮捕的程序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
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
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
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
逮捕的决定;未被
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
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于符合
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
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
逮捕决定书;(2)于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
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
逮捕案件,发现应当
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
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
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
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
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
执行。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申请批捕的,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行。批捕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对于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事件出现。在满足批捕条件下,向检察院申请嫌疑人批捕,按照流程即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