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
保险合同诉讼
管辖规定是怎样的根据人身
保险合同诉讼
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根据
保险标的的不同,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
保险合同与人身
保险合同,财产
保险合同保险对象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
保险合同的
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为
保险标的。依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因此,人身
保险合同中,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不属于“标的物”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此,
保险标的物,是指
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只有财产
保险合同中才存在
保险标的物。而在人身
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
保险标的物。因此,在人身
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只有具有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才可以审理人身
保险合同诉讼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此类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且,在审理过程中,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都需要赔偿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