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一、
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原则及其优点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
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
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
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
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
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
违约责任。
适当履行原则所要求的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将在第三节中详述。
二、如何认识
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
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
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由此可见,
合同的履行是
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典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
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
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
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
合同规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
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
执行即是。
执行合同的义务,按
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
合同义务都应
执行,这是
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
合同义务的
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
执行,这是
合同的部分履行;
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
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
执行,这是
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
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
合同的不履行。
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
合同已履行?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综上所述,
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可以很好的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
合同顺利的
执行下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另外,定期汇报制度,可以让您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来保障
合同的顺利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