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能够按时到位,来对需要帮助的人进行救助或救援。来减轻受灾人民的家庭负担。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对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以下简称救助
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
基金。
第三条救助
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
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
基金。救助
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
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
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
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医疗机构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
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五条救助
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筹集、使用和管理救助
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救助
基金筹集
第六条救助
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
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
基金孳息;(五)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
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
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
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第八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
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
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
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
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
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
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省级救助
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
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综上所述,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有效的促进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的落实,进一步的针对疑难、逃逸、生活特别困难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给予救助,减少或避免受害者权益无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