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
合同是双务
合同还是单务
合同?您都知道,
合同有双务和单务之分,但对于很常见的赠与
合同是双务
合同还是单务
合同呢?很多人都不知道,为了方便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一、赠与
合同是双务
合同吗?赠与
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
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
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
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双务与单务的区别在于是否双方都负有义务。在赠与
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
合同为单务
合同。赠与
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
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
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
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赠与
合同无效。因此,赠与
合同是双务
合同的说法是不对的。二、赠与
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赠与
合同自何时成立,与赠与
合同是实践
合同还是诺成
合同直接相关。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赠与
合同为诺成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
合同即成立。所谓“诺成
合同”,是指仅需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
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而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尺度。与“诺成
合同”相对应的“实践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同时考虑到在一般的赠与
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对一般的赠与
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又允许当事人撤销赠与。(二)赠与
合同是否成立,与赠与
合同是要式
合同还是不要式
合同有关。所谓“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
合同。所谓“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不排斥
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
合同的形式不影响
合同的成立。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赠与
合同为不要式
合同。赠与
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
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
合同的成立。当然,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这仅是特殊情况,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
房产的,应当向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
合同的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
合同定义】赠与
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
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综上所述,赠与
合同是双务
合同的说法是不对的,赠与是赠与人给受赠人赠与财产或者其他的一些东西,但受赠人可以不必履行什么义务,因此,赠与
合同是单务
合同还是双务
合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论是,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