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实践
合同吗一、实践
合同
实践
合同又称要物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
合同。
二、赠与是实践
合同吗?
赠与
合同是诺成
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我们认为赠与
合同原则上为实践
合同,诺成
合同为例外。
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
合同定位于实践
合同或者诺成
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为诺成
合同;其余的赠与
合同为实践
合同。其根据就是
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条规定使赠与
合同带有实践
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
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
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
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
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
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定将赠与
合同作为实践
合同,以赠与财产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这与《
合同法》将赠与
合同作为诺成
合同进行规定是相违背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后法优先。更何况前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效力明显低于作为法律的后者。
三、实践
合同与诺成
合同的区别
实践
合同是与诺成
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
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
违约责任。而在实践
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
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
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
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
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
合同才能成立。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
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
合同,质权设定
合同及其定金
合同也属于实践
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
合同并非都是实践
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
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
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
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
在诺成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
违约责任。在实践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
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
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
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
合同,即"一诺即成"的
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在这种
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
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
合同,保管
合同等。
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
合同成立;实践
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赠与是实践
合同吗?根据以上我们整理的资料,可以看出来赠与
合同应该是属于诺成
合同,在签订赠与
合同之后即赠与行为成立,并不一定要等到标的物交付之后才算赠与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