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合同是实践
合同吗? 一、实践
合同
实践
合同又称要物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
典型的实践
合同有:借用
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保管
合同、定金
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
合同才真正成立。
二、保管
合同
保管
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
合同。
1、主要特征
1、保管
合同是提供劳务的
合同。保管
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
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
合同是实践
合同。就保管
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
合同是双务不要式
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2、领取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保管
合同与借款
合同
保管
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
合同。既然将这两类
合同归为实践
合同则这两类
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
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
合同与其他有名
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
合同法中对保管
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
合同法》第 367条[2]
“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
合同法》第210条[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保管
合同是实践
合同吗?从上文所述可见,保管
合同毫无疑问是实践
合同中的一种。保管
合同既是可以收取费用又可以是不需要收取费用的情况下的协议,有偿还是无偿由当事人约定。本文只是简短的介绍了保管
合同是实践
合同中的一种,并给出了一些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