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
合同的构成条件是什么?要式
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要式
合同的构成条件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
合同。根据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
合同分为要式
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
合同。
1、双方已经就
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
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
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
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
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
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
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
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
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
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
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
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
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
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
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
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
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
合同成立。
3、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
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
合同存在即
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
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
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二、要式
合同的类别
1、不动产
合同
第一种是不动产
合同。关于不动产的
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
合同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关特殊动产的
合同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
合同。特殊动产的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
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以上内容回答了要式
合同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的问题,要式
合同的构成条件包括双方已经就
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以及要式
合同类别的问题,希望能够对您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