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
拘留所探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拘留所的探视时间亦或者说是
拘留所一周探视几次,法律暂无明确规定。需要适用具体的
拘留机关规章制度,如下:1、如果是刑事
拘留,在
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律师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2、如果是行政
拘留,行政
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
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3、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
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
看守所领导批准。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
看守所提出申请,
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第四十七条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二、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
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拘留证》。检察机关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
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
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
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
拘留由公安机关
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
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
执行。公安机关
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
拘留证》,向被
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
拘留。然后责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
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
执行人员应在
拘留证上注明。当犯罪嫌疑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后,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处罚,那么在掌握了犯罪证据和事实后,也是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进行
拘留和收监的,那么在犯罪嫌疑人进行
拘留期间,其家属和律师也是可以申请探视的,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期限会根据
看守所的规定来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