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
合同是实践
合同
一、存款
合同是实践
合同
1、存款
合同必须在储户将款项交付银行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才成立,实践
合同泛指需要完成必要手续才能成立的
合同。所以存款
合同是实践
合同。
2、存款
合同是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人存款机构,存款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存人资金由存款机构支配,存款人按照约定到存款机构支取本息,存款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
3、存款
合同是要式
合同或实践
合同。存款人与金融机构达成意向之后,还必须支付货币资金才能成立
合同,这是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存款本金的交付,便不可能有存款
合同的成立;存款
合同不成立,必定没有存款人交付存款本金的事实存在。并且,存款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必须是合法的,因为只有货币资金是合法的,存款关系才有可能是合法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合法货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伪造的、变造的货币,货币资金的来源须是拥有合法所有权或持有权的资金。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存款
合同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个是存单或存折的真实性,另一个是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存款
合同的双重真实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存款
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问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
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综上所述,存款
合同是要式
合同或实践
合同。
4、实践
合同又称要物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以
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
合同划分为诺成
合同和实践
合同。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
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典型的实践
合同有:借用
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存款
合同、保管
合同、定金
合同。由于对实践
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
合同法》有名
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
合同的不同认识。保管
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
合同。既然将这两类
合同归为实践
合同则这两类
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
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
合同与其他有名
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
合同法中对保管
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
合同法》第 367条[2] “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
合同法》第210条[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5、存款
合同存款人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存款
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
合同当事人特定。
②格式
合同。
③实践性
合同。
④要式
合同、有偿
合同、双务
合同
以上详细为你解说了存款
合同是实践
合同,存款
合同的性质有许多,法律特征并不是单一的。实践
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是丰富的。对于存款
合同与事件
合同的概念有相当多的内容,不是寥寥几笔就可以概括出来的,且对于存款
合同的性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认识上存在不同观点。如果您对于该内容有浓厚的兴趣,可以咨询宿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