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
保全是否需要提交担保?
夫妻财产
保全需要提交担保,财产
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
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为防止
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
保全分为诉前财产
保全和诉讼财产
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
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
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
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
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
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
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
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
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
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
保全或诉前
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二、相关法律依据
财产
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诉前财产
保全和诉讼财产
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
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
保全主要适用给付之诉。
财产
保全制度是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
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
保全措施。
离婚财产
保全及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
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
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解读该条规定,主要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
离婚诉讼案件,作为原告的夫妻一方申请财产
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
第二,
离婚诉讼案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应在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因此,
离婚诉讼中,提出财产
保全的一方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根据是否诉讼
保全或诉前
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要求若民事主体的财产需要
保全,那么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的,这是由于司法自愿有限,国家机关的运行也需要金钱的维持。若不提供担保,那么可以不启动
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