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务无偿实践
合同之间的关系 一、什么是单务无偿实践
合同?
单务
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务的
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
合同。单务
合同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
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
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
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主要义务,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如《民法典》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方承担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仍属于单务
合同。 双务
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
合同,无偿
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
合同。在无偿
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借用
合同是无偿
合同,借用人无须向出借人支付报酬,但属于双务
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二、单务
合同、双务
合同、无偿实践
合同、有偿
合同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有偿
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
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
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
合同都是有偿
合同。有偿
合同是对待给付
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他方若已为给付的,可解除
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如果说一切
合同都是诺成性
合同,不存在实践性
合同,那么有偿
合同与双务
合同无任何区别。由于“实践性
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偿
合同成为单务
合同。下面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为例作一简短分析。在我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单务
合同、实践性
合同。无偿借款
合同双方无对待给付关系(即无对价给付关系),自然不能成为双务
合同。有偿借款
合同的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存在着利益的互换,但双方并不存在义务的对价,无对待义务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是一种实践性
合同。它使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对价给付行为成为使
合同生效的“成约行为”,而不是履行
合同义务的“履约行为”。
因而,有偿借贷
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它无须适用
合同抗辩制度。有学者认为:“一个契约的法律性质究为双务契约与否,应就其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否负有互为给付关系而定,不应因其是否为要物契约而受影响。依传统见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规定:”租赁,因租赁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则租赁契约亦将成为片务契约矣!此种思考方式纯从形式而立,忽略于互为给付的实质上关系,是否妥适,不无研究余地。“鄙以为,倘若不将双务
合同的区别标准定位于是否对价义务关系,而定位于是否对价给付关系,则有偿
合同与双务
合同无本质区别。因为,对价即代价。有偿
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代价。于是乎,所有的有偿
合同均为双务
合同。有偿
合同与双务
合同虽有许多共同点,但是
合同的抗辩毕竟只适用于双务
合同。
“所有的有偿
合同均为双务
合同”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所有的双务
合同亦均为有偿
合同”这一命题则可以成立。因而,双务
合同可适用有偿
合同的一切规则。三、单务
合同的含义既然双务
合同是单务
合同的对立概念,既然双务
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存在对价义务关系,那么无义务对价关系的
合同便是单务
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
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
合同。赠与
合同、借贷
合同属于单务
合同已为学理通说,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
合同、借贷
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单务无偿实践
合同的知识,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无偿实践
合同是单务
合同,也并不是所有的有偿
合同就是双务
合同。双方无对待义务关系的
合同就可以成为无偿实践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