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标准是什么?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
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
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
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
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
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二、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
管辖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上级人民
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
法院一审的案件。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
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
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例如,上级人民
法院认为下级人民
法院虽有
管辖权,但不宜审理此案,自行审理更为适宜而决定提级
管辖。
2、基层人民
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
法院审判。这种移送
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
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
法院审判。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
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
法院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
法院《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
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
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
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
法院《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
法院都有权
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
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对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
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
4、最高人民
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
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
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
法院可以
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
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
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
法院《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
法院审判。
6、第二审人民
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撤回
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
法院的下级人民
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
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
法院。原第二审人民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
法院或者其他人民
法院审判。
在指定
管辖的程序上,最高人民
法院《解释》规定,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的,应当将指定
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
管辖的人民
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
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其他人民
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
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
管辖的人民
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指定
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
管辖的人民
法院收到指定
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刑事案件当中的移送分成好几种的,题中没有说清楚到底是移送
管辖权还是移送审查
起诉,如果是移送审查
起诉的话,那就是本地公安机关移交给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是移送
管辖权的话,那就是同级司法部门对上级司法部门之间的移交了,不同的移交情况,规定的移交标准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