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新修订的《
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同步开始施行,同时也启用了新版的
商标注册网上的申请系统,以及启用新版的
商标书式。
那么新
商标法及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有那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1、《
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向
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一件
商标,在某部分的指定的商品名目上面被
商标局驳回了的,那么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是可把这部分剥离出来在其他的商品中重新申请。
2、对于修改后的《
商标法》,其保留了原来的
商标构成要素,并且在此基础上新加了“声音”这一构成要素。
3、新的《
商标法》中对于广告宣传、展览活动等商业活动中作了规定,明确禁止使用“驰名
商标”字样。
4、关于
商标的续展问题,规定了注册人应当在期限满之前的一年之内进行续展。
5、明确规定了
商标代理机构的权限,其只能在其代理服务申请
商标注册的范围内进行代理
商标的注册申请。
6、对于违反《
商标法》中规定的,
商标异议人的限定原则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优先,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指定条款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主要是《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7、对原有的专业内容进行了修订,例如:将“注册
商标争议的裁定”修订为“注册
商标的无效宣告”,将“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备案”改变成“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8、对于那些不在续展、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
商标,从到期那一天或处罚那一天开始算,共计一年的时间内,如果有相同或相似
商标提出申请的,不予通过。
9、修改后的《
商标法》中对
商标案件的审限增加了。
明确规定了
商标注册申请时限为从收到
商标申请之日开始算,共计9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限为从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日开始算,共计9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时限为3个月。
商标异议申请时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算,共计12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时限为6个月。
商标异议复审的时限为从收到异议复审申请那一天开始算,共计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对于注册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违反《
商标法》第10条到12条禁止注册条款的,时限为自收到申请日起算的9个月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对于违反《
商标法》规定的抢注条款的,时限为从收到申请之日起算的12个月内,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关于撤销复审的时限,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共计9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以上便是对新
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的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