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的
专利可不可以重新申请?我国一直鼓励和支持知识群众自主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并且积极响应,制定法律制度,保护
专利人的权益。
专利申请有着严格的流程,当我们申请一项
专利时,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
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出有关
专利申请的各项文件。而
专利撤销,同样需要被有关部门批准,并填写由
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
专利申请声明”,同时撤回
专利申请是不允许有任何条件的。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观点,就是已经主动要求撤销的
专利,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再恢复的。如果在
专利公布以前想要撤回的话,撤回的
专利就不会公布了。但是如果是在已经进行的准备公布
专利程序以前要求撤回的,对于申请的撤回是无效的,
专利还是会照常公布。公布
专利的程序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一般是在申请的第十五个月起准备,从形式审查过关的
专利申请,可以获得优先进入公布准备。如果你真的准备撤销
专利了,那么撤销这一项
专利申请的声明,提出时间就要在办理
专利权时,授权登记的手续以前。办理完登记手续后,
专利局会立即为
专利的公布进行必要准备。如果这时你想撤销
专利申请的话,
专利是不允许撤销的,
专利局仍然会按照程序对
专利进行公布,并且撰写
专利说明书。什么情况下
专利是能被撤回的呢?例如,
专利申请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或者
专利局要求的有效时间内,没有按照程序办理某一项需要审批的手续的,可以被撤回。有些申请人是因为对法律条例不熟悉而错过的,有些是申请人不想申请了故意不办理的。还有些特殊情况,比如申请人想要申请,但是有别的客观因素阻碍的,就需要走其他申请程序了。二、法律规定 《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
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
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
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
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
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