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
逮捕的程序是什么?1、公安机关提请
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需要
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
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
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提请批准
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
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 条规定的
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
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
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并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
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审查批准
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
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决定
逮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
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
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
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逮捕或者不予
逮捕。决定
逮捕的,应当制作
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
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
执行。决定不
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
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
逮捕条件,认为应当
逮捕时,都有权决定
逮捕。决定
逮捕应制作决定
逮捕书,并送交公安机关
执行。综上所述,关于批准
逮捕的程序是在公安机关申请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请的
逮捕进行审核检查,如果符合
逮捕的情况,那么人民检察院就会同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并且下达通知,公安机关人员在接到
逮捕的通知后,就会立即展开
逮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