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哪些条件?一、实践
合同成立的条件
实践
合同又称要物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典型的实践
合同有:借用
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保管
合同、定金
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
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
合同属于实践
合同,但在我国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行后,这种情况得以改变。根据区分原则,质押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
合同的效力。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
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质押
合同属于诺成
合同。
二、如何认定实践
合同生效
实践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
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
合同成立的要件。换言之,实践
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
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
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
合同也是
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
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事实上,《民法典》已通过对定金的规定修正了实践
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
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至于实践
合同的范围,学者认为:“哪些
合同属于诺成
合同,哪些
合同属于实践
合同,由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的,至今未见。我们认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见诸法条的,有如下数种: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民法典》第69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
合同。《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
合同。《民法典》第427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
合同。质押
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
合同。《民法典》第586条第1项规定:“定金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从中不难看出,实践
合同成立条件除了一般
合同意义上的要约和承诺,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也是从交付标的物开始
合同生效,如借款
合同中,一方提供借款时
合同生效。实践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相对比较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