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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在司鉴定相关方面法律文件的成熟,所以我国各省也参照国家司法鉴定条例制定了关于本省情况结合的司法鉴定条例,其中湖北省也不例外,各省的条例大同小异,就此我们整理了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有问题要咨询?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诉讼活动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执业许可、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五条 省、市、州设立的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协调重大、疑难司法鉴定事项,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库。 司法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库中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方可在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的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鉴定机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 (二)参与委托人进行的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规定的鉴定程序、操作规程和时限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自行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回答法庭提出的与司法鉴定有关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由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各方当事人一致明确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性质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决定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侦查机关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由其内设的鉴定机构委托。 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需要延长的,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间确需再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60日。 精神病医学鉴定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因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由司法机关决定。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其他鉴定人进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三)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不得超过二次。 第十六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一)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鉴定方法、鉴定结论、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司法鉴定文书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财政、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物价部门无明确规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司法鉴定的收费,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减免。 侦查机关直接决定由其内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以及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超越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其鉴定结论无效,所收鉴定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其湖北省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都需要按照国家司法鉴定条例并结合本省司法鉴定条例来依法执行。如有违反规定之行为,司法行政部门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咨询汕头律师。 ... ·还没有文章 ·劳动合同法2023临时工规定 劳动合同法临时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招用范围和条件第二条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况紧迫下可采取什么措施? 据《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遗产继承的时间怎么确定 可能您都清楚,在公民死亡之后,跟着就会开始遗产的继承。当然对遗产继承的时间,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是作出了规定的。那到底继承的时间该怎么确定呢?本文将对这个问题做详细介绍,帮助你进行了解。一、继承的时间怎么确定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 ·夫妻分居多久后能离婚 生活中,导致夫妻分居的原因比较多,而这里面很多时候会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而最终造成夫妻离婚。这种情况下,对夫妻分居时间有要求。那么夫妻分居多久后能离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夫妻分居多久后能离婚1、法律对分居时间的规定——因感情...... ·劳动争议律师:公司破产,拖欠员工的薪资能否追回? 真实案例: 五年前,江苏的蒋先生夫妇双双下岗,家里的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好在不久后,蒋先生就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高超的技术在一家私营企业找到了工作。五年来,蒋先生的工资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 ·买卖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买卖双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0日在博野县某村路段,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报废三轮车将行人宋某某和步某某撞伤,造成宋某某死亡,步某某重伤,六级半伤残的后果。经查,陈某某驾驶的报废三轮车登记车主为李某某。交通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 ·旌德县看守所 旌德县看守所地址在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北门居委会,是旌德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旌德县看守所禁止家属会见,可以聘请律师去旌德县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及诉讼代理,为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财产纠纷、离婚房产纠纷等离婚法律服务,包括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抚抚养权变更、财产分割、继承等。致力于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继承、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处理遗产继承和财...... ·民间借贷案件,是否可以向对方主张利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一方逾期还款的,逾期后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 ·民事诉讼一审人员组成有哪些? 民事诉讼一审人员组成有哪些?一、民事诉讼一审人员组成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合议庭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当然,与第一审相同,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二、开庭审理的程序人民法院......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容是什么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容是什么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探索情况,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1)主任检察官的权限。在办案权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事项的权限...... 相关法律问答: ·你好,离婚,2年,女孩抚养权跟男方,目前7岁,女孩要跟着妈妈 ·江苏南通唯一贷款的商品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帮帮我我该怎么办 ·房屋被xx拆了怎办? ·我的女朋友他爸爸妈妈不同意我们在一 ·民事纠纷,买摩托车时,买摩托车时,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店主 ·农民工工资拖欠不给,又原价欠条,后天开庭,老板不执行怎么办! ·打工,工人没有拿到钱 ·我们可以涨房租吗?,我父亲前几年买了套店面房 ·撤销权诉讼可以向受益人提偿还诉求么? ·古诗是否是文化遗产?作者是否有国籍? ·我以前起诉过,打过协议书!12年分居我想离婚,他不愿意离怎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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