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批捕哪个
执行逮捕?
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但是没有
逮捕权,
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据此,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
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
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
逮捕条件,应予
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
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
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
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
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
逮捕。
逮捕的
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
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
执行。
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
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
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
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
逮捕条件应予
逮捕的,也可以决定
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
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
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
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如何
执行逮捕程序?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逮捕证,立即
执行。
2、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证,并责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
逮捕人拒绝在
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
逮捕证上注明。
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
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
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综上所述,一般的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批准
逮捕,而有的案件是自诉案件,检察院不受理,需要的受害人自己向法院
起诉。这样法院受理后会决定是否对嫌疑人
逮捕,签发
逮捕令后,公安机关负责
执行。另外,法院还应该将相关事项告知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