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依据原则是什么?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于同一被
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已取得
执行依据的案件中,在
执行工作中已被实际应用,然而如何正确运用该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被
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3、被
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实行参与分配的实质要件);4、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已经取得
执行依据;5、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6、申请人应当在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
执行人的财产
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中,
执行所得价款扣除
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
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
执行。多个债权人对
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
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
执行人。债权人或被
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二、法院如何进行强制
执行?被申请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
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
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
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
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
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
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
执行人,并结束
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与强制
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
执行书或者移交
执行书,应当向被
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综上所述,法院在对债务人的财产冻结,启动强制
执行手续的,经常面临多个债权人的诉求。法院制订财产分配方案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主张及所在比例,原则上按照比例和申请
执行的顺序参与分配。对于有优先权的,经过法院查实后可以优先求偿。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