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日常生活中,某人按照他人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取得报酬而签订的
合同就是承揽
合同。在
合同的分类中,还有要式
合同和不要式
合同之分。那么承揽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承揽
合同有何特征?我们结合相关资料,给您做个详细说明。一、承揽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不要式
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买卖
合同 、赠与
合同、承揽
合同、仓储
合同、委托
合同、 行纪
合同、居间
合同都属于不要式
合同。不要式
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同诺成
合同一样,在合意达成时
合同即成立。承揽
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
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
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
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
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2、承揽
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
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
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4、承揽
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承揽
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
合同。5、承揽
合同是诺成
合同、有偿
合同、双务
合同。6、承揽
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7、承揽
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二、什么是承揽
合同承揽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
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
合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
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
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
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
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
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揽
合同符合不要式
合同特征,是不要式
合同的一种。并且承揽
合同也是诺成、有偿、双务
合同的一种,具有特定性、独立性和一定的人身性质。在工作过程中我们所遇到的
合同分类方式很多,也比较复杂,您一定要注意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