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多次时间内批捕?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
执行刑事
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
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
拘留的单位负责
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
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
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
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
执行。
公安机关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
拘留证,并责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
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
拘留人如抗拒
拘留,
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
拘留的机关应当把
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综上所述,公安局对嫌疑人
拘留后,认为需要
逮捕的,要向检察院申请相关手续,这个时效是三天。如果案件特殊,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延长。检察院对是否
逮捕做出决定也有时间上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对时效有很多规定,也是为保证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