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
起诉阶段重新决定
逮捕是否可以?
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
逮捕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安机关没有采取
逮捕措施,在移送审查
起诉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采取
逮捕措施的,或者在审查
起诉阶段因为情形变化不再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而需要
逮捕的;二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需要
逮捕的情况。
二、刑事案件审查
起诉阶段
1、
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
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
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
起诉期限。
3、被害人对不
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被不
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作出不
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刑事案件侦查羁押阶段
1、
拘留(最长37日):
(1)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2、
逮捕:
(1)对犯罪嫌疑人的
逮捕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现代生活当中,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实行
逮捕的话,必须要通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否则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法律规定必须要遵循这样法定程序,当然,
逮捕并不是国家侦查行为当中必须要具备的一个环节,所以在审查
起诉阶段也可以要求进行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