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 ? ? ? ? ?医疗纠纷律师 ? ? ? ? ? ?刑事辩护律师 ? ? ? ? ? ?知识产权律师 ? ? ? ? ? ?土地房产律师


现在交管部门对酒驾查的非常严格,但是还是有些人顶风作案,醉酒驾车。那么车主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怎么处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们结合法律相关知识,通过下文来给您做一个详细介绍。

一、司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也属于交通肇事罪,要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应包括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由肇事司机、车主赔偿。其中:

1、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我国,交通部门一直以来对酒后驾驶就保持高压状态。司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对于刑罚要视情节而定,严重者可以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司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这里我们告诫广大司机朋友,饮酒别开车,开车别饮酒。...

·还没有文章
·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格式样本是什么?
      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格式样本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可达到结束的状态。在原则上这已经达到至善至美的状态,公民不能再进行上诉。那么经历一级二级的审判都少不了的诉讼文书应如何被书写呢?下面则为您详细介绍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格......


·法制社会我们能够用法律的武器很好的保护我们的自身权益,在许多
      法制社会我们能够用法律的武器很好的保护我们的自身权益,在许多人的生活中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生活中我们无不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出现纠纷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话,再采用司法途径解决是最好的方式。其中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他人诽谤的情况。那......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如今很多男女在结婚之前都会先同居一段时间,这样可以增加双方之间的感情,同时也可以提前适应婚后生活,不过这样的行为也容易产生纠纷,尤其是在财产方面。如果男女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就需要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分割,然后签订一份协议书。那么同居财产......


·横穿铁路受伤谁承担责任
      横穿铁路受伤谁承担责任在铁路上面逗留、横穿铁路都是很危险的行为,因为火车随时可能驶过,就容易造成人员的受伤。那要是行为人横穿铁路受伤的话,此时具体应该由谁来担责呢?下面我们将对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公民横穿铁路受伤......



·石斌律师曾成功办理张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办案结果:张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石斌律师担任张某一审辩护人一审.判决张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经本辩护人代书上诉状后,二审.书面审理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重审,后.撤回起诉,一审.裁定准许对张某国......


·二手房买卖合同几点注意事项 北京二手房经济纠纷律师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业务实践,一份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当事人填写的具体情况应确保真实准确,双方对此均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标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在合......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解答南京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什么?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强险等法律知识,专业律师在线免费解答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其它交通事故赔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已经搬迁到板桥柿子树),靠近高铁南京南站,以后迁建到雨花台区板桥柿子树(靠近刘村枢纽、新湖大道)。南京刑事律师提示: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南京......



·盘锦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标准
      五险一金是人们非常关注的切身利益之一,身在盘锦的朋友可能对盘锦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缴费标准知道的并不详细,五险一金缴纳额的算法也比较简单,依据基本的公式即可计算出来。另外,据了解盘锦市为每年7月份对五险一金缴纳额进行一次调整。下面我们特地为您搜......


·合同到期前多久续签
      合同到期前多久续签一、合同到期前多久续签合同到期前,如果双方都决定续签劳动合同,只要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完成即可。但是了解双方意向需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前进行,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的,劳动合同到期可能会因为准备不足而无法完成......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什么?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什么意思?在招投标中,工程发包方总是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方也总是能够按照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中,有违约金一说,为什么还要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是行业传统,还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必需的......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
·大学毕业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
·咨询,您好有一事咨询本人在桥头临时雇了一个工人没到半个小时他自己从房上掉了下来腰
·因妻子助学贷款晚还造成信誉不良无法办理住房贷款怎么办?
·试用期内可以罚款吗?,试用期内可以罚款吗?
·婚姻状况证明 怎么 用于准生
·周律师你好,我姓白,我想咨询一下夫妻离婚如果两个人协商不了,
·工伤可以认定几级?,我是井下工人
·派出所按*博性质罚了我们2000元,请问派出所这样做妥吗?
·做满4员工被迫离职,有无补偿
·哺乳期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0年10月份预交了一个季度房租,当时有事退租走了,完了押金


推荐律师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
·大学毕业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
·咨询,您好有一事咨询本人在桥头临时雇了一个工人没到半个小时他自己从房上掉了下来腰
·因妻子助学贷款晚还造成信誉不良无法办理住房贷款怎么办?
·试用期内可以罚款吗?,试用期内可以罚款吗?
·婚姻状况证明 怎么 用于准生
·周律师你好,我姓白,我想咨询一下夫妻离婚如果两个人协商不了,
·工伤可以认定几级?,我是井下工人
·派出所按*博性质罚了我们2000元,请问派出所这样做妥吗?
·做满4员工被迫离职,有无补偿
·哺乳期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0年10月份预交了一个季度房租,当时有事退租走了,完了押金

热门城市

·四川律师
·
南川区律师
·
文昌律师
·
天水律师
·
临夏律师
·
咸宁律师
·
怒江律师
·
宝山区律师
·
琼海律师
·
汕尾律师
·
朔州律师
·
黑河律师
·
泰安律师
·
儋州律师
·
长治律师
·
宿州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