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案子公安局还能放人吗?
由公安机关
管辖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机关侦查的,而不是检察院侦查。检察院批准
逮捕后,还是需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检察院批准
逮捕后,由公安机关
执行逮捕。接着继续由公安机关侦查,待取证完毕,侦查终结后,才移送检察院审查
起诉。移送检察院后,公安机关就不能再继续办理该案件(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除外)。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
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
执行。
二、检察院
逮捕的手续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
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
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
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并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
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检察院做出批捕决定,公安局要立即
执行,将嫌疑人
逮捕归案。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在没有变更取保等强制措施之前,公安局不得放人,其也没有这个权利。在侦查阶段,公安局主要是收集犯罪证据,确保犯罪事实清晰,等侦查结束后让检察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