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同一案件两次
逮捕可以么?可以。强制措施可以交叉使用,只有同时不采取两种强制措施即可。如先
逮捕,后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然后又
逮捕。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由于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
逮捕必要,不应
逮捕。二、公安机关如何
执行逮捕程序?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
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
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
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逮捕证,立即
执行。3、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证,并责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
逮捕人拒绝在
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
逮捕证上注明。综上所述,公安机关
逮捕嫌疑人后,可能因为特殊情况,比如嫌疑人患病等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
取保候审。一旦后期公安机关认定有
逮捕必要的,可以重新提请批捕手续,即使是同一案件,多次
逮捕也有可能。简单的说,嫌疑人违反取保规定就可能被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