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误
逮捕怎么追责,有哪些情形?错误
逮捕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国家赔偿。包含的情形有: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
逮捕的;2.
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
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3.
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
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二、
逮捕由谁决定?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
逮捕,除法院决定
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
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
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证,并责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
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公安机关在异地
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
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
逮捕意见的,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应当征求分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的意见,意见一致的,作出不予
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定。如果针对某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错误的
逮捕行动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追究相关部门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要求相应的国家赔偿。错误
逮捕的行为会对于当事人的身心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与国家的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是有很大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