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是什么意思? (一)
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合同生效,是指
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
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双方之间欲订立一项有效
合同时,必须根据“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方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订立
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正确理解
合同成立和
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
合同生效是有效
合同的有机结合的两个方面。
合同成立是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生效是
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因此,
合同成立和
合同生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合同成立是解决
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
合同生效是解决
合同效力的问题;
2、
合同成立的效力与
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
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
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
违约责任;
3、
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
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4、
合同不成立,仅涉及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合同问题,当未形成
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
合同无效问题,如果属于
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
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干预。
(二)附条件、附期限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合同的效力
1、附条件
合同的效力
《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
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
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
(1)附条件
合同的概念。附条件
合同,是指
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
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
合同。所谓条件,是指
合同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制约
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手段的
合同附加条件。
合同附加条件,是当事人在
合同中特别设定、借以制约
合同生效效力的意思表示,是
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
(2)附生效条件的
合同。附生效条件的
合同,是指
合同生效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
合同,即约定的事实发生了,
合同即生效,否则就不生效。附生效条件的
合同虽已成立,但
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
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附生效条件的
合同又称附停止条件的
合同。
(3)附解除条件的
合同。附解除条件的
合同,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合同,当条件成就时,
合同则失效,当事人之间应解除已生效的
合同,当条件未成就时,
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之间应继续履行
合同。
(4)当事人不正当对待附条件
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依法正确地对待所订立的附条件的
合同,附条件的
合同一经成立,在条件成就前,任何一方对于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顺其自然发展,而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凡因条件成就而可受益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行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凡因条件成就而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手段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2、附期限
合同的效力
《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附期限
合同的概念。附期限
合同,是指
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
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条件的
合同。所谓“期限”,是指
合同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以作为制约
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
合同附加条件。附期限
合同可分为附生效期限
合同和附终止期限
合同。
(2)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是指
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法律效力,待到期限到来时
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又称附延缓期限
合同或附始期
合同。在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中,使
合同得以生效的期限称为始期,始期的功能与停止条件相同。
(3)附终止期限的
合同。附终止期限的
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则
合同的效力消失,
合同解除。附终止期限的
合同又称附解除条件的
合同。在附终止期限的
合同中,使
合同终止效力的期限称为终期。终期的功能与解除条件相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订立
合同时,依法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地订立
合同。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了
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在法理学上这种
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
合同。
《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
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
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
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效力待定
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
合同,是指
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具备有关
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依法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
合同。
(2)效力待定
合同与无效
合同及可撤销
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
合同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
合同被撤销。效力待定
合同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订
合同的资格所造成的。效力待定
合同则可以因有权人的承认而生效,从而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和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三)无权代理
在民事活动中,代理人应依法行使代理权。在订立
合同过程中,代理人必须依据《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订立
合同。否则将会形成无效
合同。
《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
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
合同,其性质是一种效力待定的
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
合同。此类
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允许修正的,即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人订立的
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这种无权代理人订立的
合同属于无效
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
合同的效力
《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
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据权限对外订立
合同,而不得超越权限。否则,会形成无效
合同。就是说,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代表权限制明确地告知了相对人,此项权限的限制有效,也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
合同,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加以追认时,此项
合同属于无效
合同。
(五)无处分权人订立
合同的效力
《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
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
合同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行为,它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所谓“处分他人财产”,是指处分人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转让、赠与或设定抵押等。
依照《
合同法》的规定,因无处分行为而订立的
合同,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后,属于有效
合同。
在看完上文之后,对于之前关于
合同生效是什么意思的问题,您也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其实,
合同生效的问题,需要和
合同成立的问题分开讲,
合同成立不难,难的是确定
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一般来说,基于
合同意思自由的原则,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
合同生效的要求,当事人是可以在
合同中就
合同生效的问题进行相关的约定的,因此只需要以
合同办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