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 一、什么是要是
合同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
合同。根据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
合同分为要式
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
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概念
《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
保险人约定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
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
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
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按照
保险合同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
保险公司。
三、
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
合同
保险合同应为非要式
合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是否为
保险合同为要式
合同的理由?依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前段所述,“投保人提出
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
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之时间,为被
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条款内容达成协议之时,与
保险单之作成与否无关。是应属诺成
合同而非要式
合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后段规定,
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并在
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据此规定,益显
保险单或凭证之制作,与契约之效力无关,只是契约内容之证明而已。
四、就
保险合同之特质言,应以非要式
合同定位为宜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
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
保险相关凭证后,
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
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
保险之本意。
保险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以上内容已经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保险合同存在不可预料、不可抗力的风险,根据《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言,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与
保险单的做成相互挂钩,而是与
保险人的同意承保而对应。因此,严格意义上而言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