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
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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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地是
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的当事人为了方便
合同的履行或者有利于买卖交易的目的,往往需要在
合同中约定
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应该如何约定
合同履行地呢?为了帮助各位解决这一疑问,的我们将在下文向各位作具体的介绍,请您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一、
合同履行地该怎么约定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
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
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
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
合同履行地。购销
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揽
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租赁
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补偿贸易
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
合同履行地。
2、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
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1)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
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怎么办
1、
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
2、
合同法分则“买卖
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
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为
合同履行地。以上就是关于如何约定
合同履行地的分析了,总的来说,在法律上对于
合同履行地的问题一般都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依据
合同的约定为准,这也是体现了
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的原则,但是如果
合同的履行地约定不明的就应当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这也更方便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