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其中的一方申请
保全财产可比例多分配吗?
离婚其中的一方申请
保全财产是不能多分配财产的。虽然当事人在法院中申请
保全了财产
保全,但其债权仍属于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被
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
执行所得价款扣除
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二、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
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
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
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
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
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
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
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
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离婚时如果其中一方为了财产的安全和自身的利益向法院申请财产
保全的,不能多分配财产并且也不具有优先的分配权。财产
保全能够有效的防止财产被转移和变卖,如果案件中的夫妻没有提出财产
保全但是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对财产进行
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