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性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多长? 一、继续型
合同与一时性
合同的区别
1、继续性
合同与一时性
合同概念不同
(1)一时性
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
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
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继续性
合同。指
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
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
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
合同、雇佣
合同、劳动
合同、合伙
合同、租赁
合同、借用
合同、保管
合同、仓储
合同、供应水电气热
合同均属继续性
合同。
2、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一时性
合同中的
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
合同中的
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
合同法》对此有所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400条)。
3、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
一时性
合同贯彻
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
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
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
合同,继续性
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
合同、不定期租赁
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
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
合同。
4、
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一时性
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
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
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
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二、继续性
合同的履行期限
通过继续性
合同与一时性
合同的对比可以知道:继续性
合同是分期、分批履行的,所以它的履行期限是不固定的,当
合同生效时履行期限便开始了,随着
合同的终止而结束。所以继续性
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是分期的。
由以上继续性
合同与一时性
合同区别的对比可以知道,继续性
合同的履行采取了分批、分期的方式,所以继续性
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是不固定的。当
合同生效时继续性
合同的履行期限便开始了,但它没有一个固定而准确的时间段,是与其
合同生效与否相关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