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
合同违约金一般怎么收?
合同违约金一般应该按照
合同当中的约定来收取。《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
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
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
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
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
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
违约金额、或者当
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二、
合同违约金过高法院会怎么处理?我国《
合同法》对
违约金的规定侧重
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制地承认
违约金的惩罚性。1、
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
违约情况”确定的,即
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另一方
违约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
违约金的数额。2、如果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低于
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权相予以适当增加,以使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对于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3、对
违约金问题,人们在尊重当事人自由地约定
违约金的前提下,为了限制惩罚性
违约金的副作用,确保
合同的诚信履行,在一定情况下对
违约金进行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契约正义理论的。从审判实践上看,对
违约金进行干预也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过高而又不允许减少,则不仅会使守约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
违约方的财产状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约定数额过高的
违约金条款,则将使
违约金的约定偏离其初衷,有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
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
违约,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入的手段,从而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法律上的约定就是分成了法定
违约金和事先约定
违约金的这两种情况,但
违约金具体应该怎么收是没办法统一的进行规定的。除非有确实的证据,单纯的向法院提出
违约金约定的过高或者过低的也都不会被采信。因此,看似简单的
违约责任,其实在拟定详细条款的时候需要各方谨慎进行过计算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