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如果
合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
合同不成立,是指
合同不符合
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有
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它与无效
合同的区别在于:
一、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无效
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要求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
合同。无效
合同是法律禁止订立的
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成立
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无效
合同是本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两者强调的内容不一样,不成立
合同强调的是程序内容不合法,无效
合同强调的是实体内容不合法。
二、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不成立
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尽管当事人未形成
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
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
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
合同义务的义务。而无效
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
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
合同关系,只不过无效
合同是国家法律禁止订立的
合同,
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已。此外,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消灭,因为此时
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
三、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从不成立
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断出不成立
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种:
(一)
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
合同的形式不合法。无效
合同产生的原因有:一是
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
合同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
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尽管不成立
合同与无效
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
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
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
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
合同条款约束。很显然,不成立
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一是
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
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
合同;二是
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
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
合同。对于停止订立
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
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无效标志着
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继续履行
合同,并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五、二者的保护性不同。实际生活当中,由于当事人缺乏订立
合同的常识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有些条款没有订立或约定不明确,致使
合同难以履行,如一律确认为不成立
合同,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又不利于维护
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我国法律对此采用相对不保护原则,即在承认必要条款空缺或约定不明的
合同未成立生效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对
合同质量要求、价款、履行期限、地点,专门作了补救性的规定,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适用补救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
合同的条款空缺不明是个别的;大量的条款不明或空缺视为
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一致性意见。
二、法律已作了规定可以补救的条款,如
合同的数量、标的条款空缺或约定不明法律没有规定补救方法,实际上也不可能进行补救。
三、当事人已约定的其他条款必须合法,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
合同无效,法律则是无条件地宣布无效,采用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因为无效
合同的内容一旦付诸履行,势必会给对方当事人或给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秩序。
合同法中对于
合同不成立的情况分析,先是会追究认定
合同签订时出现该差错的主要负责人,然后根据
合同不成立所造成的损失,以相关法律条例作为基本参考,然后根据
合同的有关内容向过失方追究赔偿。并且根据
合同法的有关条例,如果情节严重,那么是会被处以重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