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标被抢注后可以继续使用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依据《
商标法》、《
商标法》(13年修改版)相关规定,在
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
商标(包括驰名
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
1、对不正当抢注
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此处的不正当抢注应当是指:在知晓该在先使用人
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该
商标的专用权,恶意注册,而非偶然注册相同或近似
商标。一般发生在经销商、代理商、客户、员工抢注厂商的
商标情形。即
商标在先使用人一旦发现自己
商标被申请注册,可在初审公告异议期凭相关证据提出异议,阻止注册人进行注册。
2、如果已经抢注成功,则可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
3、如果
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则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以上保护须具备3个条件:
1、使用人在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经开始使用
商标
2、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
商标在抢注人提出申请注册的时候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
3、注册人申请注册与在先使用人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属不正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商业道德。
二、不正当抢注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1、如果有证据证明
商标申请人在申请之前有接触或者能够接触在先使用人的
商标,则可推定申请人具有抢注恶意,可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
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
商标局撤销该注册
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
商标法》(13年修改版)亦有这方面规定)。即在先使用人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申请撤销(宣告无效)。
2、如果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恶意,若在先使用人对
商标具有版权的(特别是图形
商标),可依据在先权利进行维权。
即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进而依据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异议、申请撤销。
3、如果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
商标未取得其他权利,则应当停止使用该
商标,以免构成侵权。
关于
商标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当中也是要先保护优先申请注册成功的
商标,但是先注册成功的
商标也必须要保证,并不是抢注得来的。国家对于
商标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法律保护期限内的
商标一般不会被他人抢注,刚发现被抢注以后要关注的不是能不能继续使用了,而是抓紧时间了解一下抢注
商标的维权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