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合同违约金怎样算?
1、法定
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违约金为法定
违约金。法定
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
违约金比例。
合同对
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
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
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
合同的内容、
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
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
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
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
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
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
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
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
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
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
合同的法定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
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
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
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
违约金。通用产品的
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法定
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
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
违约金。约定
违约金是一种
合同关系,称
违约金
合同。这种
合同属从
合同。主
合同无效,
违约金
合同无效。
违约金
合同是诺成
合同,与定金
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
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
合同,通常,
违约行为发生,
违约金
合同生效;
违约行为不发生,
违约金
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
违约金
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
违约金
合同,指当事人对
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
违约即支付
违约金。具体性
违约金
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
违约行为所约定的
违约金,如约定根本
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
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
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
违约金。
惩罚性与赔偿性
违约金
惩罚性
违约金。惩罚性
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
违约金,又称
违约罚。此种
违约金于
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
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
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赔偿性
违约金。赔偿性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
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
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
违约金。此种
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
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
违约金,属于赔偿性
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
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
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
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
违约金。
赔偿性
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
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
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
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
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
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
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1)
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
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
违约“造成的损失”。
(2)
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
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
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
违约金低于因
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
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
(3)
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是用了保障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作出的规定,但是
违约金不能太高,所以规定是不能超过交易金额的30%,如果超过交易金额的30%,那么
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要求降低
合同违约金,但是法律上并未规定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