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37天没批捕也没放人是怎么回事?1、刑事
拘留没有三十七天必须放人的规定。刑事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
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四天,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2、在刑事
拘留期间,随着诉讼的推进,
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
逮捕,或者变更为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
拘留的人。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1)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3)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
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二、
拘留的程序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
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拘留证》。检察机关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
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
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
拘留手续。2、由于我国法律规定,
拘留由公安机关
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
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
执行。3、公安机关
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
拘留证》,向被
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
拘留。然后责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
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
执行人员应在
拘留证上注明。在我国行驶
拘留期限是十四天到三十七天,如果超过三十七还没有放人的,可能是延长了羁押期限。在我国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员,如果认为有
逮捕需要的话,会在
拘留的三个工作日内想人民检察院申请
逮捕令的,检察院收到申请后会在相应的七个工作内给与批示。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