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请求
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1) 按照案件级别
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县级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
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
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 按照特殊地域
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
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
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
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 按照专属
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②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
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
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
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法定
管辖又可分为级别
管辖和地域
管辖;裁定
管辖又分为移送
管辖和指定
管辖。
管辖实际上是着眼于法院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从法院方面说,审理案件是它的职权,它应当有权审理发生在它辖区内的案件,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位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该法院应当有权审理。
从当事人方面说,则由于住所、诉讼标的物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而与该法院产生一种隶属关系,一旦发生诉讼,就应当服从该法院的
管辖。
专门法院的
管辖
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它们的
管辖范围是:
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
管辖。但仅有一方当事人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案件,应由有
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
我国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
海事侵权纠纷、海商
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
合同、海船租用
合同、海上保赔
合同、海船船员劳务
合同等)一及法律规定的其他
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铁路法院的
管辖范围主要包括:
(1)铁路运输
合同纠纷;
(2)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
合同纠纷;
(3)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4)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裁定
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的裁定
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被告)对
管辖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事诉讼一般都是分了区域的,就是为了让公民之间的纠纷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所以, 在发生不能解决的事情之后一定要多咨询一下当地的法院是否可以
管辖,这样才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每个案件都有规定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