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件
拘留在什么地方?
一、刑案件
拘留在什么地方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刑事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会关押在
看守所的,而刑事
拘留会有一定的期限。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
拘留人送
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
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
看守所内进行。
刑事
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
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
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
拘留和
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
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
拘留后,由公安机关
执行。
司法机关在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
拘留措施之后,需要将嫌疑人、被告人送往
看守所羁押,也就是说一般刑事案件都是在
看守所内羁押嫌疑人、被告人。而在羁押期间,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探视,当然也可以委托律师申请
取保候审,但前提是要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