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下的不批捕决定书送达给谁?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随着审查
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
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批准
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制作。 审査
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 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
逮捕书,移送人民检 察院审查。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 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 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这两条规定制定的不批准津捕 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文书。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不 适用于办理自侦案件。三、各联用途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第二联为 副本,由人民检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送 达时,应让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再把关达回证附 卷。第四联为回执,和第三联同时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待该机关执 行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后,在上面填写有关内容,再退回人民检察院附卷。这个送达给谁的问题,一般来说的话,要送给那个受害人的了,送达的对象肯定是跟这个案件有关系的啊,总不能说随随便便就送人家。当这个公安机关要是做出了这个决定的时候,一般都是要跟这个受害人说明的。这样子也是方便了这个受害者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