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构成伤残交强险不赔偿、是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构成伤残的赔偿一二款规定项,不构成伤残的赔第一款规定项。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的,由被
保险人向
保险人申请赔偿
保险金。被
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
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
保险单;(二)被
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
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
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
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
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
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
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
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
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 因
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
保险人书面同意,被
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
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
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
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
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
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
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
保险人在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
保险人在
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
保险人在无责任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综上所述,对于交强险的赔偿一般包括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
医疗费用等等,因受害人遭受到人身损害,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工作,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交强险中药赔偿受害者有关的赔偿费用,当然,赔偿义务人也应该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