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
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什么? 一、要式
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的区别
不要式
合同与要式
合同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
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
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
合同便不成立,如《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
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
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
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
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
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
合同不能生效。
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
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
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分为要式
合同和不要式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相对于要式
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
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
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
合同,民间借款
合同就属于不要式
合同。要式与不要式
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
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
合同的生效。
二、什么是要式
合同和不要式
合同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
合同。根据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
合同分为要式
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
合同。
三、要式
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要式
合同的作用在于:
1、作为
合同生效的要件;即
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
合同无效。
2、作为证明
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
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
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
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综上所述,要式
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我们记住这点就比较容易将两者区分开来。要式
合同成立和生效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而不要式
合同成立则没这样的要求。其实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的大部分
合同都属于要式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