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
商标卖给对方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不可以,一般不会触及刑法。证实是恶意抢注
商标的行为,他会被撤销的。造成的损失要另行
起诉。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所谓"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就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知名
商标。知名
商标是指未经
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在用
商标,比如老字号、老招牌,它们大多是在历史上因经营某一种商品而出名的店铺或个人的名称、姓名,直接代表着其经营的商品,在未实行
商标制度的时代,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往往代表的就是那些信誉卓著、质量上乘的商品。现在各地商家为了招揽顾客,都争着使用老字号、老招牌作为商品
商标,有的商家甚至通过抢先进行
商标注册获得了老字号、老招牌的
商标专用权,然后再以
商标侵权
起诉在先使用老字号、老招牌的其他同业竞争者,甚至是老字号、老招牌的真正拥有者,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恶意抢注"。二、被恶意抢注
商标卖怎么办?1、当被抢注
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
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
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2、当被强注的
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
商标。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
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
商标局撤销该注册
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已经注册的
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
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
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
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类似于题中的这种情况完全是双方自愿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实,发生在同国的
商标抢注案例,被抢注一方并不是只能通过跟对方谈判购买
商标权,也能直接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商标权,但
商标的抢注或者是抢注
商标的转让,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两种行为是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