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
商标抢注的行为?
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
商标作为自己的
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
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
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
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
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
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
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
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
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
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
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
商标 中国
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
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中国
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
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
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
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
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
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
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
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
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
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
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
2、
商标权利意识淡薄。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
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
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
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
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
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
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
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
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中国《
商标法》是相悖的。
中国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
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
商标作为自己的
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
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
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
商标或近似a
商标的
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
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
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
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
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
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
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
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
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
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
商标更复杂
驰名
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
商标的原所有人的
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
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
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权利冲突问题
解决不同类型
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
专利法、
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
专利权、
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抢注他人的
商标是属于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虽说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他人所受到的损失,抢注者也是必须要赔偿的,因此,只要被认定为
商标抢注的行为,
商标权利人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把属于自己的
商标抢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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