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社保是否违法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
保险关系或不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的,是违法行为,同时侵害了员工的社会保障权,应承担法律后果。
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
保险基金按照
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缴纳社会
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
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
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
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
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
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
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
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
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的,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
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
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
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由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
保险费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
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
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在我国相关的非全日劳动者,没有缴纳相关的社保的,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对这类人员的劳动者进行缴纳的。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相关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相应的举报,办理这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