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品牌国内
商标抢注怎么办?根据
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就初审公告的
商标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
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
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就已经注册的
商标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
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
商标无效。当事人在向
商标局或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
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
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
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
合同、往来函电,
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
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
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
商标设计、
商标标识单位之间的委托
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
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
合同,刊登
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
商标商品的购销
合同及发票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
商标局或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
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如果国外的
商标在国内被抢注的话,首先应该相关工商部门商管局进行申诉,拿到证书5年之内,还是可以向对方提出争议。为了防止
商标被抢注行为,无论是国际品牌到国内注册还是国内品牌到国外进行注册都应该采取市场未动、
商标先行,在相关产品已经有了预设准备时就应该注册好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