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他人
商标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恶意抢注他人
商标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
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
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恶意抢注
商标的判定
我国《
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
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
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
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
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
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
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三、恶意抢注
商标法律适用
除恶意外,各类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件不尽相同,
商标局制定的《
商标审理标准》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以评审案件为例,略予说明。
(一)《
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
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注册
商标。
(1)申请人
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争议
商标构成对驰名
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
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
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2、 第二款保护驰名的注册
商标。
(1)申请人
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
(2)争议
商标构成对驰名
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
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
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
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实践,认定驰名
商标主要考虑该
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按照《
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
商标在争议
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证据材料。
也就是说,我们参考
商标法在解决恶意抢注
商标案例的时候,
商标法当中是给出了可以判定对方是恶意抢注
商标的具体行为,只要存在着以上几种行为的当地
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
商标权,但是,
商标局一般不会直接对抢注一方进行行政罚款。
商标所有者在通过
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
商标权以后,想要追究民事赔偿的话还只能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