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批捕后换
看守所,正常吗?关押在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换关押的地点比较正常。一般情况下是因为一个
看守所关押的人员过多,合理利用
看守所或是变更
管辖权等原因造成。但是也不排除关押人员特殊或是案情特殊等和罪行相关的原因。如果家属咨询得不到原因,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会见了解实际情况。二、
看守所依法
拘留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
逮捕、刑事
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定罪
量刑。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
拘留及批准
逮捕期限和侦查期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及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等。1、公安机关的
拘留和
逮捕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2、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人民检察院的审查
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
起诉期限。4、人民法院审判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更换
看守所,多数情况下
看守所羁押人员过多,要合理利用
看守所,或是变更
管辖权等原因造成,都属于正常情况。也不排除关押人员特殊或是案情特殊等原因,或与罪行相关的原因,也会在羁押期间变更
看守所。如家属想了解其个中缘由,可聘请律师为其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