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和解除劳动
合同的经济纠纷可以经过诉讼吗?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起诉,又不履行
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
执行力。二、劳动
合同纠纷的处理依据处理劳动
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第24条、第26-28条、第32条、第79条、第82条、第83条、第91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5条、第20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处理集体劳动
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第51-56条,及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规定》。处理
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
合同法》第57-67条。处理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
合同法》第68一72条,及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经济补偿金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
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85条、第87条,《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
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三、劳动
合同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指
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
违约方按照
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
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
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违约责任。(3)
违约金。指
合同各方在
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
违约时,
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
违约行为作用的
违约责任方式。承担
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
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赔偿金。指
合同各方在
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
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工作的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是经常会因为劳动
合同以及劳动关系等原因而产生纠纷和争议,为了更好更有效的解决双方的矛盾,也是会选择通过协商、调解、
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因为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是必须先经过
劳动仲裁才可以提出诉讼。